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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所有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船舶、集体所有的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船舶以及公民所有船舶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军事、公安船艇除外),均应办理船舶登记,领取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种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租赁,变更登记和注销,临时登记四种。
2.船员考试发证 船员考试发证属于船员适任资格管理。根据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山东海事局负责海船船员甲、乙、丙、丁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海上设施有关人员的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和管理工作;负责船员违法计分的实施和管理
3.船舶进出港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外国籍船舶需提前7天,通过船舶代理人向海事部门提出入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中国港口。所有国际航地船舶(包括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均应分别到海事部门办理进出港手续,出港时在其他各查验单位全部办完后,由海事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岸许可证”方准离港。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海事部门指派引航员引航。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一般进出港签证可在出港时一次办理,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在进出港时分别办理。
4.船舶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对船舶、船员的证书以及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船舶的证书所载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对于检查出的缺陷,将视不同情况强制或要求船舶纠正。
5.水上水下施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在辖区水域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经当地海事部门核准并公告,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海事部门审核同意。
6.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这是船舶航行的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凡是在海上从事可能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和活动均需事先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
7.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海事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文书等;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对港区水域环境状况进行监视。
8.监督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是否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是否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9.海上搜寻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海难事故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海事部门负责对海上人命的搜寻救助工作。各有关单位和正在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海事部门的指令,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10.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船舶、设施在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碰撞、触碓、搁浅、火灾等,海事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事故责任,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证书等。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尽速向就近的海事机关提出扼要报告,并在进入第一港口48小时内向海事部门递交报告书,以便海事部门调查处理。
11.征收规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开展对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船舶港务费是在进出港船舶发生装卸(上下客)行为或换单时由各海事局签证点向船方征收。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轮一般通过外轮代理征收。港务监督管理费和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是在发生有关业务时由各海事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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