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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管防污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签署、加入或批准的有关海运危险货物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规则与技术规范,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规定。
2、管理、指导辖区水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水域环境保护、船舶污染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辖区船舶污染应急体系规划、港口油污应急计划的备案管理和港口应急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培训工作,组织或参与地区或国际间船舶污染应急反映协作,管理辖区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水上污染事故及海运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技术、设备和器材的认证工作。
5、统一管理辖区海洋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6、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开展,组织开展危管防污统一执法行动或专项治理活动以及危管防污业务的规划与交流。
8、负责有关水运危险货物的评估和信息收集工作,为辖区水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及法规咨询。
9、负责辖区内危管防污相关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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